东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(赵昊),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, 东营市资深律师,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高级合伙人、专职执业律师(执业证号:13705200910695338),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(主讲交通事故、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),找法网首席律师,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,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,曾被《齐鲁晚报》、《东营日报》等媒体报道。
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,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,是我们的一贯宗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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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人酒后行走在机动车道
遇车辆经过时伸手拉车门
摔倒后被车碾压
司机为逃避责任驾车逃逸
致行人受九级伤残
各方应该如何承担民事责任?
近日
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
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
去年9月一天,居民小张喝酒后,踉跄行走在位于集美区某村路段的机动车道上。发现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对向驶来,小张便向车辆招手,并逐步走向该货车。在车辆即将超越小张的时候,小张用手抓住车辆。车辆仍然向前行驶,小张摔倒并被后轮碾压。
事故发生后,老刘并未停车给予救援,也未报警,而是选择了逃逸。小张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治疗,由其亲属向警方报案。老刘在交警部门承认发现有人拉车,且被车辆压过。
交警部门认定,虽然小张行走过程中扒车的行为违反交规,但老刘驾车在道路上行驶遇突发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,且事故发生后,并未及时救助而选择了逃逸,因此,老刘负本事故全部责任,小张不负事故责任。
小张在医院住院治疗64天,右侧2-10肋骨骨折,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。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老刘及其车辆的投保保险公司A公司共同赔偿其合理损失共计40万余元。
老刘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及驾驶员,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,根据事故认定书,老刘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,故老刘及A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的全部合理损失。
本起事故是因为原告故意扒车造成的,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的保险赔偿责任;其次,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约定,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驾驶机动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,保险人不负商业险的赔偿责任。故,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,另保险公司垫付原告1万元,原告应予以返还。
老刘在庭审中
起初不承认其行为构成逃逸
后当庭承认其知晓撞人的事实
但没有救助、报警
选择离开现场
事故是由原告主动拦车的行为引起的,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。并且,他之前已经支付原告1.25万元赔偿款。
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本起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应该如何划分,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,酌定机动车一方承担60%的过错责任,行人承担40%的过错责任。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险投保单,驾驶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,保险人不负商业险的赔偿责任,但其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。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32万余元,故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,扣除之前已支付的1万元,还应再赔偿原告11万元。剩余的20万余元中,老刘应赔偿12万余元,扣除之前已垫付的钱款,还应再赔偿11万余元。
后小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经调解,老刘分期支付给小张10万元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再赔偿小张11万元。
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:小张踉跄逆行在事发路段中间位置,老刘驾驶的车辆低速行驶,小张举起左手企图拦车,并用手抓住车辆,最终被车辆带倒在地导致受伤。该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,故小张应为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。
需要注意的是,法律上“过错”分为“故意”和“过失”两种类型。如是故意则对方可主张免责。本案中,小张拦车的行为虽然构成事故的引发因素,但不属于蓄意造成事故,主动追求损害发生的“碰瓷”行为,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“故意”,仍应认定为过失行为。
另外,老刘没有采取必要的避让措施,造成事故。更重要的是,车辆碾压时,整个车身有明显抖动,老刘作为驾驶人,在已经意识到行人被碾压的情况下,不顾受害者人身安危,未停车开展救助,也未及时报警,应为其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。逃逸行为是应该被严令禁止的,因其有可能造成受害者失血过多,甚至造成后来车辆二次伤害等危及生命的后果,在事故过错责任的认定上应重点考虑。
综上,法院认为行人拉车的行为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,而驾驶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情况,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救助、报警存在逃逸行为,双方均有过错,机动车一方的危险性更大,故根据实际情况,酌定多承担10%的民事责任。
法官提醒行人应注意自身安全,如故意造成事故发生,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,其自身的过错程度决定其自担责任的范围;广大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保持高度注意,避免事故的发生,在发生事故后,切不可置伤者于不顾,存在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,应及时报警,并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保护现场、抢救伤者等紧急措施,逃逸的行为不仅造成无法通过商业险予以赔偿,还将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。
车辆肇事后千万不能逃逸
应在尽快救助事故伤者的同时
主动接受调查,依法承担责任
只有这样
才能使他人和自己的损害降到最低!
请大家引以为戒!
扩散周知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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