东营专业交通事故律师(赵昊),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, 东营市资深律师,东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,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、高级合伙人、专职执业律师(执业证号:13705200910695338),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(主讲交通事故、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),找法网首席律师,法律168网站首席律师,法律快车等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,曾被《齐鲁晚报》、《东营日报》等媒体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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袁某向法院起诉称:2016年6月8日,被告杨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,因未注意横过公路的原告袁某,导致该车辆前部碰撞原告,造成原告受伤,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交警认定: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;袁某无责任。
事故发生后,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。袁某入院诊断:左侧眉弓见长约3.0cm不规则伤口,深约0.5cm,创面活动性出血;鼻部肿胀畸形,双鼻腔血性分泌物附着,上下唇粘膜各见2cm挫裂伤,泥沙污物附着,创面活动性出血,深达皮下组织,右侧舌缘见5cm不规则挫裂伤,活动性出血,泥沙污物附着,深约0.5cm,上前牙假牙配戴,下前牙左侧牙齿缺损,余无特殊。诊疗经过: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,急诊行右侧舌缘、双唇及左侧眉弓挫裂伤清创缝合术。
袁某出院后,交警队先委托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袁某损伤程度进行鉴定。临床法医学检验:左侧眉弓中段见一纵行长约2cm愈合浅表性瘢痕,两眉间见一纵行长约1cm愈合浅表性瘢痕,下颌部见一陈旧轻度增性瘢痕组织。余查无特殊。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:袁某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。
交警队委托某市司法鉴定所对袁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。某市司法鉴定所检查见:袁某左眉弓正中见2.6cm×0.2cm浅褐色疤痕,低于皮肤0.1cm,与皮下无粘连。下唇红唇见2cm×0.2cm浅红色疤痕,高于表面0.1cm。右上唇见2cm×0.2cm浅白色疤痕,其中皮肤面长度为1cm,右舌缘见2.2cm×0.1cm浅红色疤痕,低于舌面0.1cm。下颌缘见5cm×0.1cm浅白色疤痕。
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:根据GB18667-2002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4.10.2.0“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”,构成十级伤残。袁某面部瘢痕为11.6cm,构成十级伤残。
袁某根据十级伤残鉴定意见,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21911.85元。
本案争议焦点为:袁某下颌缘5cm×0.1cm浅白色疤痕是否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,如果下颌缘5cm×0.1cm不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,那么,袁某的面部伤痕长度为6.6cm,未达到瘢痕10cm以上,不构成十级伤残。
袁某本次交通事故入院记录中,没有下颌缘5cm×0.1cm伤的手术记录。
被告杨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袁某下颌缘5cm×0.1cm伤是否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进行鉴定。西南政法大学鉴定意见为:疤痕颜色与损伤时间、部位、深度等多因素有关,本案从法医学技术角度,不能明确判断袁某下颌缘5cm×0.1cm浅白色疤痕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。
一审法院采信市司法鉴定所十级伤残鉴定意见,判决杨某赔偿袁某111765.16元。
杨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二审法院到袁某住院的医院调查,袁某本次交通事故住院时,没有下颌缘病历记录。
二审法院没有采信袁某十级伤残鉴定意见,认为袁某交通事故损伤不构成伤残,依法改判杨某不承担袁某伤残及因伤残产生的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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